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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公路局
办理地址: 各县市区公路局养护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 -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省厅公路局规定
3、公路平面交叉道口间隔距离为:一级公路2000米,不得少于1000米;二级公路500米,不得少于200米。
4、浆砌涵洞为:宽一米,深一米,并要达到“一低三化”标准。
5、有特殊理由,确保符合公路设计等级安全行车时速。
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书
具体内容参见《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2、设计图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向县级公路管理局(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局(处)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赶赴现场,经实地考查后,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2)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受理:告知申请人申请受理,与当事人签订相关协议书后将全部材料报上级公路管理局(市局)。
3、审查:
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所在公路管理局报送的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再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决定:
(1)准予许可,并向申请人核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2)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2、标准:
详见:鲁价费发[2000]96号、172号。
3、批准机关: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联合发文:鲁价费发[2000]96号、172号。
4、收费许可证号码:37060022007(烟威路管理处)、37060022029(滨海路管理处)、37060022008(同三高速烟台管理处),其他各县级局(处)由其所在的县市进行公示。 |